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要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具體到區域、城市、行業、企業,需要我們積極探索可操作性強的工作指南和實施方法。本文建議,我們應該結合國情,建立“碳預算”管理控制系統,尤其是城市,更應該做好“碳審計”工作。
□ 杜 棟
“碳預算”的起源
“碳預算”早是由《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的策劃者提出的,其初目標是確定一個國家乃至全球在一定時期內允許排放到大氣中碳的數量。當時的“碳預算”主要以國家或地區間機制設計為出發點,是宏觀層面的預算。從微觀層面來講,作為社會經濟主體或細胞的城市、企業也應該從自身可持續發展角度考慮,構建較為完善的“碳預算”體系。
有城市提出,“碳預算”應包含6個要素。
●設定目標
根據《巴黎氣候協定》中的高要求(將全球平均氣溫升幅控制在2攝氏度之內,并盡可能接近于工業化前水平的1.5攝氏度以內)來設定目標。
●計算
以4年為周期,確定每年的高碳排放量,根據每年實際排放量與目標高排放量的偏差,調整下一年度的預期。
●減排
每年制定減排措施清單,即每項措施預計產生的效果,預計花費的成本,以及政策實施的主體。
●監督
開發“氣候晴雨表”,監督并評估氣候預算是否正常運轉。
●解釋
通過宣傳,展示氣候預算將如何為城市居民提高生活質量,動員民眾共同參與減排事業。
●提高重視度
建立跨部門的氣候日程,明確各項分工,每個機構需定期匯報氣候預算的執行進展。
由此可見,把“碳預算”作為實現目標的重要政策工具來看待,對于開展“雙碳”工作具有重要意義。
“碳預算”管理控制系統
在管理控制中,使用廣泛的一種控制方法就是預算控制。
預算的功能就是形成有控制標準的計劃。預算控制明確表明了以預算為基礎的計劃與控制的關系。預算本身不是目的,預算的目的是加強控制。總之,預算控制的作用體現在,為控制活動提供標準,為考核、評價實際工作提供依據。
預算控制作為一種程序控制手段,一般包括預算編制、預算執行和預算監督與考核。
步,編制預算,實際上是擬定控制標準,因為這樣才具有可考核性;第二步,執行預算,需要根據標準來衡量實效;第三步,監督與考核,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糾偏措施。這是“確定控制標準——衡量實際成效——采取糾偏措施”完整的“三步式”管理控制系統閉環路線圖。
近年來,預算控制在企業中已得到廣泛運用,其實,預算控制非常適用于非營利性組織。
以城市碳管理控制為例,首先,在明確城市碳總控制目標的前提下,將目標分解成為不同部門的具體指標,而且要給出各個指標的詳細定量標準;其次,結合城市的碳管理控制實施情況進行情景分析,查看城市基線情景、碳達峰情景和碳中和情景;后,采取具體的手段措施進行修正,這里可能是單個手段措施的使用,但更多的應該是不同手段措施的組合。
“碳審計”持續改進
管理控制、預算控制與審計的關系在管理控制的書籍中已經闡明。在“雙碳”背景下,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將迎來重大變革,“雙碳”背景下的“碳審計”監督體系也應運而生。但是,現階段我國“碳審計”仍處于起步階段,法律法規尚不完善,長效機制尚不健全,出現了評價標準、評價程序及評價方法還相當缺乏、審計數據難以計算與核對、信息披露不齊全等問題,從而導致了“碳審計”的質量有待于進一步改進。
特別是,傳統的審計方法可以依賴于一般的審計準則,但是“碳審計”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對碳進行審計不僅需要審計專業的知識還需要環境生態等方面的知識,傳統的審計方法已無法滿足“碳審計”的需求。
構建一套規范、統一的“碳審計”評估制度,是推進“碳審計”工作順利進行的重要途徑。
可以借鑒已有的“碳審計”理念,并結合我國實際情況,針對“碳審計”的特點,明確“碳審計”的重點領域,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碳審計”評價制度。
在“雙碳”目標下,我國的“碳審計”需求將會不斷增加,政府單一的監管模式已不再適用,從“碳審計”發展來看,我國“碳審計”可以轉向政府、社會、企業三者相結合實行共同監管的模式。
“碳審計”實施后,“碳審計”部門可以掌握各主體碳排放狀況,對其碳排放過程進行有效監督和審查,并且“碳審計”人員能夠及時發現各主體碳排放存在的問題,對其碳排放量超標的行為嚴加管理和控制,對其碳匯落實情況進行激勵,從而有利于實現我國的“雙碳”目標。
作者單位為河海大學系統工程與管理創新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