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林 培
?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越來越多的人購買了私家車。今年的統計數據顯示,目前我國機動車保有量約3.8億輛,全國72個城市的汽車保有量超過100萬輛,北京汽車保有量超過600萬輛,成都、重慶汽車保有量超過500萬輛,蘇州、上海、鄭州汽車保有量超過400萬輛。
車輛快速增長,但車位數量并未隨之跟進。小區停車難已經成為人們生活中的大問題。每天回家搶車位猶如“打仗”,停在外面道路上或需要支付高額停車費,或存在被交警貼條的風險,同時也感覺不太安全。小區停車正在遭遇多種尷尬,由此帶來的各種糾紛也持續上演。
“如果沒有自己的固定車位,每天回家無疑就是一場噩夢!”現在,有車一族都知道在小區停車有多難,也了解其中涉及很多法律問題。例如私裝地鎖占車位、侵占小區綠化空間停放車輛、堵塞小區應急消防通道等,都屬于違法行為。擁有一個屬于自己的車位,也成了眾多車主的美好愿望。但是,近日一起由產權車位引發的法律糾紛引起了廣泛持續關注,自己的產權車位能不能“任性”使用,也引起了網友討論。
業主:我的車位我做主
為了方便停車,嚴先生在所住小區購買了一處地下車位的產權,車位產權面積為44.46平方米。該車位位于地下停車庫的拐角處,車位面積相較于其他位置的車位偏大一些。
在購買車位時,嚴先生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協議中并沒有明確只能停放一輛機動車,因此,家中有兩輛機動車,且已經被“停車難”問題困擾已久的嚴先生決定將兩輛機動車都停放到自己購買的車位里。于是,嚴先生在原本設置為橫向停放一輛機動車的車位里,縱向并排停放了自己的兩輛機動車。
對于嚴先生在一個車位中停放兩輛機動車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曾經多次進行勸阻。因雙方始終無法就車位停放機動車數量問題達成一致,終嚴先生將物業服務企業告上法庭,主張物業服務企業停止妨礙其合法使用產權車位,要求物業服務企業在小區公告欄里賠禮道歉,并支付因為物業服務企業禁止他在產權車位停放車輛而導致其在小區外停放車輛所產生的停車費用2.32萬元。
據嚴先生介紹,雖然縱向并排停放的兩輛機動車均超出了車位的劃線區域,但是因為他的車位位于地下車庫的拐角處,并未占用其他業主的車位,且兩輛車的實際占用面積不足44.46平方米,并未超過自己購買車位的產權面積,應該屬于合理行為。嚴先生堅持認為,這個車位是他購買的產權車位,如何使用應該自己說了算。物業服務企業無權干涉他如何使用自己的產權車位,更不能將他的一輛機動車攔在小區之外,導致其產生高額停車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車輛停放不可越線
據物業服務企業工作人員介紹,有業主投訴稱,嚴先生在車位中違規停放兩輛機動車。經物業服務企業了解情況后明確,嚴先生購買的是標準車位,而非子母車位,按照規定,只能停放一輛機動車。
物業服務企業負責人強調,小區內所有車位都應該嚴格按照劃線區域使用,機動車不能越線停放。因為劃線區域外屬于業主共有部分,即使不侵占別人的車位,超出劃線區域停放車輛也會侵犯其他業主利益,物業服務企業有權對嚴先生在一個車位內停放兩輛機動車的行為予以制止。
物業服務企業承認曾經將嚴先生的一輛機動車攔在小區門外,勸阻其進入小區。但是物業服務企業認為,此行為屬于正常管理范疇,目的是阻止嚴先生違規使用車位,也是為了保護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網友:正反兩方觀點不一
這起由產權車位使用引發的法律糾紛引發了網友熱議。
有的網友認為,只要不影響別人停車和車輛通行,自己的車位就可以隨意使用。
“只要不影響別人停車,應該沒事。”“如果不影響公共區域,隨便怎么停。”“在劃線區內不就行了,建議業主換兩輛小點的車。”“支持業主,不妨礙別人,他們無權干涉。”
另一部分網友則明確反對嚴先生在一個車位里越線停放兩輛機動車的行為,他們表示,如果大家都效仿嚴先生的行為越線占用公共區域,以后停車場還怎么管理?
“某些人總想著損害公共利益來滿足自己,這種風氣不能助長。”“如果每輛車的車頭都出來一點,以后大家還怎么停車?”“不可以哦,車位劃線都是有標準的,車庫建成后也是要審批的,停車的數量也是一定的,不可以越線停放。如果沒有這方面的監管,大家都占用公共空間,肯定會帶來很多安全隱患。”
法院:不得侵占業主共有部位
對于嚴先生“要求物業服務企業停止妨礙其合法使用車位,在小區公告欄里賠禮道歉,并支付停車費2.32萬元”的訴求,一審法院認為,嚴先生在橫向停放一輛機動車的車位里縱向并排停放兩輛機動車,其車頭部分必然會占用一部分停車庫公共通道的面積,會造成其他車輛停放困難和安全隱患。
物業服務企業對嚴先生的上述行為予以規制及管理并無不當,未侵害其所有權,故對嚴先生的訴訟請求均不予支持。
嚴先生對一審判決不服。他提出,自己的車位面積比其他車位大了不少,如果只停放一輛機動車并不合理。嚴先生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嚴先生在車位產權面積44.46平方米的范圍內享有所有權的觀點,缺乏法律依據。
嚴先生認為由于車位所在位置的特殊性,根據不動產權證記載的車位面積44.46平方米,其有權使用車位劃線部分以外的周邊部位,故而可以縱向停放兩輛車。對此,二審法院認為,不動產權證上記載的車位面積包括車位專屬部分與公攤部分面積,不能僅根據不動產權證上的面積來確定車位的專屬部分面積。
一般而言,地下車庫車位權利人所使用的專屬部分,以車庫地面劃線范圍為限,同時根據車輛的款式大小差異,適當超出劃線部分亦屬合理范圍。但是,車位的使用若涉及業主共有部位,應由業主共同決定。
嚴先生確認其車位地面劃線范圍與其他車位大小基本相同,根據車位平面圖所示以及執法人員現場勘測所見,嚴先生車位的劃線區域距離墻體尚有一定距離,該部分并非其車位的專屬區域。嚴先生若將兩輛車縱向停放在橫向車位內,則車輛的頭部和尾部均大面積超出車位線,顯然已不屬于合理利用的范疇,同時亦會侵占到業主共有部位,而嚴先生并未提供證據證明該行為征得了小區內其他業主的同意。
二審法院認為,業主對產權車位應以地面劃線范圍為限合理使用,不能簡單地把車位產權面積等同于自己可以使用的占地面積,超出車位劃線范圍的區域屬于業主共有的公攤面積,若業主對公攤面積的使用超出合理范疇,應征得其他業主同意,否則物業服務企業有權予以管理和制止。因此,二審法院駁回嚴先生的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