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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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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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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已經2019年12月4日國務院第7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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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有按時足額獲得工資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欠農民工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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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應當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執行勞動衛生規程,完成勞動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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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負責,建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協調機制,加強監管能力,健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目標責任制,并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進行考核和監督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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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矛盾的排查和調處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時調解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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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組織協調、管理指導和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的監督檢查,查處有關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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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相關行業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履行行業監管責任,督辦因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拖欠工程款等導致的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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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有權依法投訴,或者申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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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行為,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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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公開舉報投訴電話、網站等渠道,依法接受對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舉報、投訴。對于舉報、投訴的處理實行首問負責制,屬于本部門受理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不屬于本部門受理的,應當及時轉送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投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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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通過銀行轉賬或者現金支付給農民工本人,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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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月、周、日、小時工資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時為周期支付工資;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工資支付周期由雙方依法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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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領域推行分包單位農民工工資委托總承包單位代發制度。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銀行賬戶所綁定的農民工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用人單位或者其他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變相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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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或者個人編造虛假事實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討要農民工工資,或者以拖欠農民工工資為名討要工程款的,依法予以處理。